电子商务法解读:消费者买家与经营者卖家应注意事项条款介绍
8月31日下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经过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全文)获得表决通过。自2016年12月《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至今,历时一年半的《电子商务法》正式亮相。
《电子商务法》和你我利益息息相关
看看以下几个亮点条款就知道了
卖家侵权,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售假未保障安全的,最高罚200万元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套路,搭售不得作为默认选项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快递员不征求同意不能直接把快递放驿站
《电子商务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消费者关心的两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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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进行了权威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一:最近发生了一些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严重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这样的事件,电商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又是怎么样规定的?
杨合庆:对于这个问题,我想首先在这里强调,任何的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我们国家的每一项立法都是如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也坚持了这一思想,对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提出要求。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于平台经营者,法律要求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要进行核验和登记,并且要通过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来明确双方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有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第二,《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他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第四,如果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业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在常委会这次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非常关注,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希望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的责任。还有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考虑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那么需要在根据实际情形依法来具体地认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也向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